颁布时间:2016-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事项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一)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的,企业需留存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额的相关文件和年度计算资料。
(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留存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相关文件。
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备案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上述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补备案资料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二、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
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条件,办理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方式,在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企业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但依照《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暂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企业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州市,以及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办法》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执行。2015年度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并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明确和统一:一是《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部分优惠事项,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二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备案实施方式;三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
为增强《办法》在我省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以方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保证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统一和规范。
二、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对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除《办法》及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企业需提交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补备案资料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我省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云南省内跨州市,以及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和要求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