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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颁布时间:2017-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要求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 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2016年版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做好2016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关联申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等相关要求,及时并准确填报报表和资料,规避不合规风险,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请您自行下载学习参阅。

相关附件:
  关于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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