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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7日启动2016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二、评价所属年份:2016年度。

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开业)、非正常、清算、停复业、迁入、迁出。

(三)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四)企业性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查账征收。

(五)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六)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四、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年度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五、本次评价工作于2017年4月15日完成,网站开放查询和A级纳税人公示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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