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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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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自然人本人。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认证。

  实名办税包括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验证。已通过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经过实名验证后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实名办税的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对新设立登记(2017年7月1日以后)的纳税人和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推行实名办税。首期实名办税业务顺利推行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具体人员和业务范围,具体另行通告。鼓励本方案中暂未纳入实名办税范围的纳税人主动办理实名登记;各区、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范围及涉税业务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纳税人推行实名办税。首期实名办税业务顺利推行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具体另行通告。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无需提供本资料)、《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办理。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人像信息,手机号码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一)国税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通过线上方式(即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端及微信,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线下方式(即办税服务厅现场)两个渠道办理。持居民身份证的可选择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持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只能选择线下方式办理。

  办税人员选择线上方式采集的,可通过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用户实名注册程序自助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及绑定纳税人,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选择线下方式采集的,办税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式两联的《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实名认证,办理个人身份验证及绑定纳税人的操作。

  (二)地税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办税业务时,办税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现场进行实名认证,办理个人身份验证及绑定纳税人的操作。在地税线下完成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办理国税实名业务时,需在国税办税服务厅或国税电子税务局补充采集人脸信息。

  四、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办税人员在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者深圳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事项应当实名办理;单位纳税人在深圳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应当实名办理。首期实名办税业务顺利推行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五、推行实名办税的时间安排

  2017年7月27日起,纳税人办税人员或自然人本人可以通过“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个人实名信息采集、绑定纳税人操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厅实名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时间将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设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过渡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过渡期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视推行情况进行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对、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身份认证。

  (二)纳税人登记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将实现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和增量数据双向同步更新,确保实名信息共享,实名办税人员绑定纳税人而引起的自动更新,将视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是:

  1.绑定的办税员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且税务登记“办税员”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自动变更核心征管系统的办税员信息。

  2.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手机号码信息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自动变更核心征管系统相关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信息。

  3.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购票员、办税员姓名的,系统将自动对其实名登记的相应办税人员解绑。

  4.办税人员变更核心征管手机号码的,实名办税信息库不更新手机号码,需要变更实名办税手机号码的,办税人员应自行登陆电子税务局变更手机号码。

  (四)办税人员离职、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存储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实名信息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享共用。同时,实名信息数据库与税收征管系统将通过自动导入和增量数据双向同步更新的方式,实现实名信息共享。

  (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通告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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