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qizhenzhen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