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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31号)规定,凡在商事登记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均需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请我市带“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商事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要求及资料报送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31号)要求执行。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312办公室),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676258.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doc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doc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doc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