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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