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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规[2017]11号

颁布时间:2017-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9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并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支持电影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和既有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

  (二)对数字节目卫星租赁、传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三)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市场监管设备予以适当资助。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一)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资助,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二)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本市优秀影片制作、发行和优秀国产影片放映。

  (一)经评选确定,对票房排名靠前、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本市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

  (二)对发行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级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

  (五)对在影响较大的国际国内电影节获奖的本市国产影片市内出品单位(第一出品人)予以奖励。

  (六)对放映本市出品影片成绩突出的影院,按照实际排片场次及时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对经专家推荐并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管委会)审定的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单位予以适当资助。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落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配套补助。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促进电影繁荣发展的要求,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天津市管委会及所属办公室开展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项目管理、评审,票房监督检查,培训等支出,由市财政结合实际需要在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十二条 天津市管委会根据我市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并由所属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凡符合年度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不得申请当年电影专项资金资助: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使用未经备案的电影票纸;

  (五)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七)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电影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其中:奖励类电影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并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细化。

  第十七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结合影院运营状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和财力可能,研究确定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由市管委会、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电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电影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电影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电影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安排的事前补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市管委会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开展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电影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管委会及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建立健全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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