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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6号

颁布时间:2017-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地税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表”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地税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二、以报代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事项,纳税人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三、留存备查。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地税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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