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17]143号
颁布时间:2017-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兰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申请,省局在借鉴外省管理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兰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17〕7号)中第三条:“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修改为“兰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其总机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兰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发票及时开具,满足付款方开具发票的需求。”。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