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
颁布时间:2017-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和省委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免填单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无需填报相关表单,由地税机关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口述及提供相关证照,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制式文书,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即可办理。
1.设立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登记
4.复业登记
5.注销税务登记
6.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7.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8.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9.车船税申报
10.房产税申报
11.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2.资源税申报
13.印花税申报
14.附加税(费)申报
15.契税申报
16.耕地占用税申报
17.通用申报
以上所列免填单服务事项,相关表单由纳税人确认签章后视为其自行申报、报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纳税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到地税机关窗口直接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终端自行开具。
三、房产税减免核准,纳税人只需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核准,纳税人只需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五、纳税人退抵税(费)审批,只需提供退税(费)申请。
六、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以上表单的申报错误更正,由原来需报送3份缩减到只需报送1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