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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加快推行实名办税,现就加快推行实名办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扩大实名办税的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的范围调整为,在全市范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更正申报表、重置电子税局登录密码的纳税人和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的范围调整为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纳入实名办税范围,特指纳税人办理涉及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变更,要求其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事先已完成个人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增加实名认证采集渠道纳税人办税人员或自然人本人可以前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认证,或者通过“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及APP办理实名认证。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办理国税实名业务时,需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或APP补充采集人脸信息。
三、过渡期内实行引导式提醒服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内实行引导式提醒服务,对于同一项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将给予首两次提醒的服务,办税人员应尽快办理实名认证,自办理该项涉税业务的第三次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