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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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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激发企业市场竞争活力,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不迟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经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按2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应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连同25号公告所列举资产损失类别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申报扣除。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件1)报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并按2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应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件1)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件2),连同25号公告所列举资产损失类别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五、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1、政策解读.doc
  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xls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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