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第8、9、10、13、15、33、37、39、49项等9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第8、9、10、13、15、33、37、39、49项等9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