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年5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十五)推行“首违不罚”制度。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并予以教育,切实增进征纳双方理解认同,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效果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十六)提高退税办理效率。精简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确保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规范留抵退税工作流程,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坚决杜绝超期审核现象;对已完成审核准予退税的,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加强与国库、财政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退税效率。
(十七)精简优惠办理流程。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
(十八)便捷发票领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结,票种核定范围内申领发票即时办结,代开发票提供免填单服务,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网上申领。
(十九)简并税费申报。自2021年6月1日起,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合并申报,优化整合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精简申报表单,整合通用数据项目,简化办税资料,优化系统功能。按时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二十)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以税务机关的书面告知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代替相关证明材料;对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落实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要求,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落实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要求,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二十一)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和“一次不跑”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范围,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梳理适合移动端办理的高频税费业务事项接入“赣服通”,建设“赣服通”税务专区。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推动税务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在全省实行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实现网上办税。探索构建“一条链、多场景”的税务区块链应用生态,逐步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一链办理”。
(二十二)减少办税缴费时间。推行实名信息“无证”采集和“无感”实名办税,提供业务办理预审和“一键呼叫”导税服务;升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自动审核、自动出票等功能;打造“龚全珍工作室+后台流转区”业务模式,加强前后台业务衔接,提速后台流转,切实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时间。
(二十三)压缩注销办理时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十四)深化“银税互动”。推进“银税互动”扩围增效,将“银税互动”范围从A、B级纳税人扩大至M级纳税人,支持“出口退税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十五)强化监督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查、年度巡察重点内容,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纪律监督。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立行立改。省税务局将结合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按季度对政策落实疑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应整改未整改的,严肃问责追责,有关典型问题适时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