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2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19〕6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和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测算纳税人“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时,适用时间以房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宜春市中心城区市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