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1年7月1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现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上饶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上饶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80503元作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15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上饶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上饶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80503元作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05元。
以上标准自2021年8月份申报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