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22年6月24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664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30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77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