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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原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抚州市玉茗大道246号)暂挂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玉茗大道办公区标识牌。

二、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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