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3年4月24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实地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应另行报送说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理由正当的,可以批准其分别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