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年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等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六、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七、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八、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