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要求的内容执行,我省不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式,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方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不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

  三、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办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国税发〔2011〕151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7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