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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16-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办法》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可通过网络提交。

  三、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按《办法》规定执行,河北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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