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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

2016年第4号通告

颁布时间:2016-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就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票衔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原则上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一并缴销。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其他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6月30日。

  三、纳税人在用的地税有奖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后续兑奖事宜。

  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五、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开具使用地税发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或举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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