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号公
颁布时间:2016-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开票人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发票替代出口发票、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将根据用户需求推送电子发票。电信用户可通过营业厅或客户经理实名申请办理电子发票推送,电子发票将根据用户需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用户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者短信发送(仅限电信手机用户)。电信用户如需纸质发票,可通过电信推送的电子发票邮件下载打印发票或者根据短信发送的链接信息到电信网上营业厅查询、下载打印发票,也可通过登录电信网上营业厅fj.189.cn/fp,自助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