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首次审批管理
(一)新登记的小型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除按规定填报资料外,其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下同)应到场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约谈,填写《纳税约谈基本情况登记表》,完善税务登记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组织开展纳税约谈,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涉税需求,普及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知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约谈同时,应现场采集、确认其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和人像信息。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应比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办理。
二、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管理
对小型企业因实际经营需要提出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申报、发票开具以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并确认以下情形的,暂不予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并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取得进项税额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等异常情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与开具份数、与其发售的数量不符合逻辑等异常情形。
(三)存在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顶格开具、大量作废等异常行为,又无正当理由。
(四)《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抵扣各栏抵扣凭证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电子底账系统数据比对异常。
(五)其它异常高风险情形。
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暂停其网上申报业务,强化后续风险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对于存在疑点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风险核查约谈不到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其开票功能。
(二)一般纳税人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货物来源地异常发票;农产品收购业发票抵扣异常;无免税备案有免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海关缴款书纳税申报异常或申报不实等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财务流异常情形,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其发票开具功能、暂停其网络申报。
(三)对走逃(失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重新办理的企业,要求其书面说明走逃(失联)原因,应先对走逃(失联)企业进行处理,并对新办理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限制其领票额度。同时,对走逃(失联)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暂时性、限制性抵扣规定等。
(四)对确认虚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重新办理或供职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管理。
(五)核查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