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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

2016年第12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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