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精神,为减负便民,从2016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下列纳税人下列税费,实行按季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及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等税费;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户应申报的相关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
(四)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请上述纳税人于2016年8月申报时查看校验“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是否按季,无误后实行按季申报;如校验发现有遗漏的,纳税人可持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修订,从第四季度起生效;如不需改为按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原申报期限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变更当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按月申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