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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赣财法〔2016〕53号

颁布时间:2016-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循序渐进。在煤炭、稀土、钨、钼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3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23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坦铌矿、膨润土、石英砂、黑滑石、白云岩、硅灰石、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板岩、灰岩、片岩、页岩。

  2、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矿泉水、地热水和粘土、砂石等3种非金属矿,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2、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三)我省资源品目及适用税率。

  在充分考虑我省资源禀赋、企业负担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经省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确定我省各资源品目和具体适用税率。我省各资源品目及适用税率见附件《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四)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五)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七)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煤炭、稀土、钨、钼等4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八)其他事项。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3、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二)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做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各级要层层组织培训,确保税政、征管、纳服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能正确理解资源税改革的各项政策,准确掌握征管系统操作流程。要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辅导,向纳税人宣传政策,提供咨询,实现纳税辅导全覆盖。对重点纳税人要"一对一"进行辅导。

  (四)确保纳税申报顺利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全力保障征管系统正常使用、平稳运行。8月1日申报期开始后,要组织业务骨干对重点纳税人实施精准辅导,对网上申报的重点纳税人组织好上门辅导,对大厅申报的纳税人开展现场辅导,一对一、面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实施精准辅导,确保所有资源税纳税人在征期内完成申报,并保证其申报数据完整准确、逻辑正确。

  (五)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和评估工作。首月征期结束后,各地要抓紧开展改革效应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报送数据和分析报告。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直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分析评估改革成效。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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