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6〕88号
颁布时间:2016-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离境退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定,现将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发布。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国税进〔2015〕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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