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
二、报送期限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报送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报送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窗口进行纸质申报。
本公告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