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以下简称“自治区内通办”),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内通办”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为“自治区内通办”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自治区内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大类21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税收优惠办理类业务包含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项目,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列入自治区内通办事项)。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自治区内通办”办税事项。除办税服务厅窗口外,自助办税设施也可以办理通办事项。
承办“自治区内通办”业务的盟市级中心城区国税机关的全部服务窗口都应办理通办事项,非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设置“自治区内通办”专门窗口,该窗口可办理全部通办事项。
五、纳税人在办理“自治区内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除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国税机关办理“自治区内通办”业务,不得增加新的流程。
六、纳税人存在欠税、未申报、涉税违法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或者是非正常户情形的,不纳入自治区内通办,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七、实施自治区范围内业务通办后,本公告附件1所列国税机关对于通办事项,必须全面实现通办。未按规定办理自治区内通办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八、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自治区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查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当地国税机关公开电话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内通办办税服务厅名单.doc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内通办业务范围.doc
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自治区内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