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经研究,现就我市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市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应统一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凡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国税机关监制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简称冠名发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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