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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CA数字证书服务使用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9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9〕7号)、《河北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冀办发〔2010〕7号)、《河北省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冀工信网〔2012〕371号)规定,为保障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以及数据安全和数据加密的需要,纳税人登录“云办税厅”及网上办税客户端办理申报缴税等涉税事项时,会使用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现对我省CA数字证书服务使用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愿选择第三方CA数字证书服务

  目前,我省符合规定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有3家,纳税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使用,各级国税部门对CA数字证书服务使用“不参与、不指定、不委托”,各级国税部门与CA数字证书机构服务收费无关。目前,我省“云办税厅”对现有3家CA数字证书全面支持,纳税人可自愿在线自助申请办理,并实现了国税、地税CA数字证书互认。由第三方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情况如下,供纳税人参考选择:

  (一)联通CA证书

  联通CA证书由中国联通集团中网威信电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发行,分为“软件证书”和“硬件证书”两种形式。“软件证书”只能在国税部门使用,“硬件证书”可在国税、地税、工商、社保等部门使用。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定。

  (二)河北CA证书

  河北CA证书由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发行,为“硬件证书”。可在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使用。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定。

  (三)北京CA证书

  北京CA证书由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批量购入后制成“硬件证书”,并提供售后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定。

  二、有计划的推广和使用税务数字证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在2017年有计划的推广和使用税务数字证书。税务数字证书为“硬件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发行。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需要使用的首张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由国税部门按需免费提供。对我省已经办理了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者税控盘中内置的税务数字证书。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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