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减轻办税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局系统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享受本省范围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大类24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今后根据工作实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办税便利。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事项,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即可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到全省各个行政区域公告授权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依法办理本公告设定的省内通办事项。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事项中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专用章。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五、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纸质资料自行留存备查,未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国税机关就地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需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后,可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七、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2.安徽省国税系统省内通办服务场所地址及公开电话
3.政策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