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目前暂不包含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可以在浙江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通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授权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办理本通告设定的省内通办办税事项。
三、省内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大类28项20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通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与原办理方式一致,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省内通办范围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六、省内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省内通办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七、涉及税款缴纳的省内通办办税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八、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或扫描国税机关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九、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湖州、台州两个地区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
2.省内通办事项目录及说明
3.省内通办印章式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