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6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前期一类企业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扩大到二类出口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国税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二)向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国税机关免费领取安装);(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
五、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六、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附件2)。
七、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八、国税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九、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十、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doc
2.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