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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6-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首次涉税事项时,应至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办理信息确认,并签订三方协议,办理税种认定、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等涉税事宜。

  二、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单一换照的,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两证整合”制度实施后,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可选择国税、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方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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