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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2016年第20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各类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时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如“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12.5mm,宽0.8mm;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为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启用,此前使用的“审批业务专用章”、“横向联网协议专用章”、“契税专用章”、“契税减免专用章”、“耕地占用税减免专用章”停止使用,对办税服务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的其他印章,仍按相关规定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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