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现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解除、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变更和清税申报。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简并征期及取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六)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七)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主要是指财税库银三方划缴协议签署。
(八)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2.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