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特通告如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B表)》3份自行在辽宁地税官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表格第30页内下载并填写。(A4纸打印)也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自行在辽宁地税官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表格第24页内下载并填写。(A3纸打印)也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
3、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籍人员申报需携带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