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3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国、地税发票管理有序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