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0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市级重点税源及其建设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改增后调整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3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111户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除按照要求由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及目前已注销企业以外(见附件),均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管辖。
二、上述由直属分局管辖的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在重庆市范围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承包方(包括总包方和各级分包方,下同)均应在直属分局办理报验登记,并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在直属分局预缴增值税。
三、对于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建筑承包方,已在重庆市其它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在本公告下发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销报验手续,并于核销报验之日起10日内到直属分局办理报验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重点税源名单.doc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