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
(一)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信息补录或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含领用经营地发票)、发票代开(含临时性代开、异地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
(五)开通网上办税(含移动办税、自动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
(六)县(市、区)以上(含)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
五、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也应当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已登记注册的纳税人身份信息失真的;
(二)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三)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四)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五)县(市、区)以上(含)国税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的。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六、江西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应当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确认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应当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办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纳税人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示“需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显示已在国税机关登记过的手机号码列表,办税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填入验证码输入框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国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要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八、国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和确认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国税机关告知要求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授权、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十、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一、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诚信纳税承诺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 ×××(身份证件号: )到国税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纳税人名称)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由委托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附件2
诚信纳税承诺书
为践行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特向国税机关承诺如下: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年 月 日
备注: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并提供《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