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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4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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