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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10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6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享受优惠事项的居民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办理办法》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需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办理办法》和总局后续相关规定为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暂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三、享受优惠事项的企业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办法》规定备案资料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报送备案信息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将在网上办税平台中填写的《备案表》和反馈备案成功的信息自行打印作为备查资料。

  (二)《办理办法》规定备案资料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证明资料的优惠事项,已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填报《备案表》并完整准确的上传其他证明资料影像,不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未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但总机构设立在青岛市的分支机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青岛市内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进行备案。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发文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优惠事项可不重复办理,但留存备查资料按本公告准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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