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次采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未纳入“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范围的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和清税申报;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解除。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五)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六)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主要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纳税人划缴税款协议书签署。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
序号 |
税收业务 |
具体涉税事项 |
采集机关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 |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未纳入“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范围的纳税人 |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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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
1.4变更登记 |
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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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注销登记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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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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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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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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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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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停业登记 |
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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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复业登记 |
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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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非正常户解除(适用于国地税同为非正常状态)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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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2.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
国税机关 |
|
2.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
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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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
国税机关 |
|||
3 |
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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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
4.1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 |
国税机关 |
|
4.2纳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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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财务报表报送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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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大事项报告 |
5.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
5.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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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
6.1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签署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