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为便利纳税人,切实提高深层次的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加方便您顺利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均在我省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或者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大众版网站,选择办税服务\下载专区\涉税软件内下载“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进行安装申报。
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下载安装: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申报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附表,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
(2)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4号)要求,纳税人应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交税费明细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利润分配表》;(2)一般企业需同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金融企业同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4)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相关资料。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4、关联交易报告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2号要求,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
1、申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三)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跨地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报送的资料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五、重要事项及最新政策提醒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第104项从业人数、105项资产总额(万元)、107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同时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要注意政策变化要点。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应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9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五)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报送资料。
(六)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可通过填报新版年度申报表(2014版)中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的具体分类及专项申报相关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八)工资薪金政策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九)视同销售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十)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热线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