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登陆“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地址::10001/),根据操作流程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审核资料。审核资料包括:残疾职工的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需持原件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识别)、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资料。用人单位亦可持审核资料到所在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按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七、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的财政、地税、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