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17]42号
颁布时间:2017-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跨宁波市管辖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依纳税人申请发放《外管证》。
二、除财政支出项目以及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的重点项目(含分包业务)外,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合同金额未超出500万元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不再开具《外管证》。
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的,可不再开具《外管证》。
三、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报验登记一般须提供经营活动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无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四、《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五、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当即时为其开具《外管证》。
六、经营地国税机关核销报验环节核对数据和资料时,应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应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七、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附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oc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oc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